國家土地總督察辦公室關于印發(fā)《重大土地問題實地核查辦法》的通知
國土督辦發(fā)〔2009〕16號
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:
根據(jù)部領導批示精神,現(xiàn)將《重大土地問題實地核查辦法》印發(fā)給你們,請認真執(zhí)行。
國家土地總督察辦公室
二○○九年六月十二日
重大土地問題實地核查辦法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切實履行國家土地督察職責,規(guī)范對重大土地問題的實地核查工作,提高國家土地督察機構快速反應和應急處置能力,根據(jù)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國家土地督察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》的有關規(guī)定,結合國家土地督察實踐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土地問題,是指領導批示、媒體曝光、群眾信訪和通過其他途徑反映的土地違規(guī)違法性質嚴重、社會影響惡劣的問題。
本辦法所稱實地核查,是指國家土地督察機構履行土地督察職責,依照規(guī)定的權限和程序,對督察區(qū)域發(fā)生的重大土地問題進行現(xiàn)場檢查、核實,提出處理意見并向國家土地總督察、副總督察作出報告的行為。
第三條 國家土地督察機構開展重大土地問題實地核查時,應當遵循以下原則:
?。ㄒ唬┮婪í毩⑿惺雇恋囟讲炻殭?,不受其他行政機關、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;
?。ǘ嵤虑笫牵婪ㄒ酪?guī),客觀公正;
(三)不改變、不取代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查處土地違規(guī)違法行為的職權;
?。ㄋ模┛焖俜磻H臨現(xiàn)場,查清事實,正確處置,及時報告。
第四條 對重大土地問題開展實地核查,由有關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(以下簡稱國家土地督察局)獨立組織實施;必要時,也可由國家土地總督察辦公室協(xié)調組織實施。
第五條 國家土地督察局應當根據(jù)土地督察工作總體要求和實際工作需要,建立和完善重大土地問題快速反應機制和應急工作預案,科學預防和有效應對相關土地突發(fā)事件。
第二章 核查事項、內容和標準
第六條 國家土地督察局應當對督察區(qū)域內發(fā)生的下列重大土地問題開展實地核查:
?。ㄒ唬┲醒腩I導批示的土地問題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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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ㄈ┯兄匾绊懙男侣劽襟w報道反映的生地問題;
?。ㄋ模┤罕娦旁L舉報的影響較大、性質惡劣的土地問題;
?。ㄎ澹┢渌麘斶M行實地核查的土地問題。
第七條 國家土地督察局開展重大土地問題實地核查時,應當核實查明以下內容:
(一)基本事實和用地情況;
(二)是否有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(guī)和政策規(guī)定的行為;
(三)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(guī)和政策的性質和情節(jié);
(四)有關責任主體應負的責任;
?。ㄎ澹┢渌枰瞬榈那闆r。
第八條 重大土地問題實地核查應當達到以下標準:
?。ㄒ唬┘皶r、快速進入現(xiàn)場并采取有效措施,防止事態(tài)擴大和惡化;
?。ǘ栴}及相關情況核查內容清楚,證據(jù)確鑿,定性準確;
?。ㄈ┨幚韱栴}的依據(jù)適用正確,意見恰當;
(四)報告反饋迅速。
第三章 核查實施
第九條 國家土地督察局在開展重大土地問題實地核查前,應及時啟動應急工作預案,成立工作組,對問題進行登記,收集相關信息和卷宗、圖件資料,確定核查時間、路線、內容和標準,做好相關準備工作。
第十條 重大土地問題實地核查形式可分為公開或者不公開兩種,具體實施時應當根據(jù)實際情況選擇采用。
第十一條 國家土地督察局采取公開形式進行實地核查的,可以通知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予以配合。
第十二條 執(zhí)行重大土地問題實地核查任務時,國家土地督察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少于兩人,并且應當出示表明工作身份的證件或者文件。
第十三條 實地核查可以選擇采用以下方式進行,同時填制《重大土地問題實地核查工作記錄》。
(一)現(xiàn)場踏勘;
(二)拍攝取證;
?。ㄈ┳咴L群眾,約見當事人,并制作談話記錄;
(四)與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座談;
(五)調閱卷宗,查閱、復制有關材料;
(六)其他有效方式。
第十四條 國家土地督察局在開展重大土地問題實地核查時,發(fā)現(xiàn)土地違規(guī)違法行為屬實且仍處于繼續(xù)狀態(tài)的,應當協(xié)調、督促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國土資源部門及時采取有效措施,制止土地違規(guī)違法行為。
對涉及土地管理的大型群體性或者突發(fā)性事件等重大緊急問題,應當現(xiàn)場協(xié)調、督促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國土資源部門立即采取有效措施,防止事態(tài)擴大和惡化。
第十五條 國家土地督察局應在獲得重大土地問題信息后24小時內迅速啟動實地核查,對涉及土地管理的大型群體性或者突發(fā)性事件等重大緊急問題,應及時向國家土地總督察、副總督察報告工作進展,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工作;對其他重大土地問題,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工作。
特殊情況下,經請示國家土地總督察、副總督察同意,可適當延長工作時限。國家土地總督察、副總督察另有要求的,按要求時限完成。
第四章 核查報告
第十六條 重大土地問題實地核查結束后,國家土地督察局應及時向國家土地總督察、副總督察作出書面報告。書面報告應包含下列內容:
(一)問題來源及基本情況;
?。ǘ┖瞬榻M織開展情況及查明的事實;
?。ㄈ┈F(xiàn)場督察處置的事項及效果;
?。ㄋ模栴}性質的界定及責任認定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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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條 國家土地督察局應當及時跟蹤督察重大土地問題的處理進展和后續(xù)工作,并向國家土地總督察、副總督察報告。
第十八條 重大土地問題實地核查結束后,國家土地督察局應當對《重大土地問題實地核查工作記錄》、核查報告以及相關材料進行歸檔或者建立電子檔案備查。
第五章 工作紀律和責任
第十九條 負責實地核查的人員應嚴格遵守保密紀律,妥善保管核查資料,不得隨意泄漏、擴散核查工作的內容和進展情況。未經審核同意,不得以個人或者單位名義就被核查重大土地問題的定性及處理發(fā)表意見。
第二十條 國家土地督察局開展重大土地問題實地核查工作中,不認真履行職責、監(jiān)督檢查不力,或者給督察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,應承擔相應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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